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教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教育局于2014年7月31日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吴**(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教育局于2014年1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教育局申请执行的吴**(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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