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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树行与苏州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树行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因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苏美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常树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树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树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树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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