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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俞**、沈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告下属东方丝绸市场派出所报警“有人吵架”,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双方没有过激言行,涉及经济纠纷。后民警建议双方到公安局接处警中心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认可并到接处警中心;民警告知双方债务经济问题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咨询法院相关部门,并口头告知要债人要合法要债,要债人表示不会有违法行为。双方协商不成后自行离开接处警中心。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自己从2014年11月开始,长期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侵入私人办公、住宿、生活场所,拒不离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报警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原告的人身自由,对不明身份人员予以调查处理并责令其离开,但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原告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辩称,原告曾多次报警,被告每次均迅速出警,及时到达现场。发现系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且债权人一方在向原告要债的过程中并未发现明显的过激行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五次将双方带到被告接处警中心协调处理,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4份,达成调解协议两份,并责令要债人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其要在法律限度以内要债。本案中,2014年11月14日凌晨1时50分左右,我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盛泽荷花村三洋植绒厂内,有人吵架”。接警后,我局指派民警出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系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且未发现双方有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后民警将双方带到被告接处警中心协调处理,告知双方债务问题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到法院咨询;并口头告知要债人不可超过必要之限度,其表示认可。后双方协商不成,自行离开接处警中心。本案中被告出警及时,用语文明,整个过程公正、合理、透明,符合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作为情况出现。因此原告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提出要求保护人身权的申请事项: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4日)1份;2、出警过程2份;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12日)1份;4、出警经过2份;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13日)1份;6、出警经过2份;7、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14日)1份;8、出警经过2份;9、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14日)1份;10、出警经过2份;1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14日)1份;12、出警过程、经过2份;1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2014年11月18日)1份;14、出警过程2份;15、警察证、证明、单位用工证明等材料1份;16、情况说明2份;17、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1份;18、保证书1份;19、询问笔录1份;20、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1份;21、询问笔录3份;22、受案登记表1份;23、询问笔录8份;24、辨认笔录6份;25、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2份;26、人口信息2份。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3、《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经质证,关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1、3、5、7、9、11、13、17-26,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4、6、8、10、12、14,原告称这些材料系被告工作人员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以上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5、16,原告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民警齐**的警察证已经过期,被告提出警察证系全省统一办理,省厅尚未下发,对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上中旬,原告曾多次报警,被告均出警,及时到达现场。发现系债务问题引发的纠纷,且债权人一方在向原告要债的过程中并未出现明显的过激行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五次将双方带到被告接处警中心协调处理,形成调查询问笔录4份,达成调解协议两份,并责令要债人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在法律限度以内要债。本案中,2014年11月14日凌晨1时50分左右,被告下属东方**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盛泽荷花村三洋植绒厂内,有人吵架”。接警后,东方**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于凌晨2时左右到达现场,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双方没有过激言行,涉及经济纠纷。后民警建议双方到公安局接处警中心就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认可并到接处警中心;民警告知双方债务经济问题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咨询法院相关部门,并口头告知要债人要合法要债,要债人表示不会有违法行为。双方协商不成后自行离开接处警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作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2、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4日凌晨1时50分左右报警,要求被告保护其人身权;3、被告于当日凌晨2时左右达到现场,未发现要债人有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侮辱、殴打、威胁原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4、本案所涉的纠纷系民间经济纠纷,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民警不得插手经济纠纷;5、被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将其带到被告接处警中心内,让双方自行解决经济纠纷,告知双方债务问题可以自行协商或者到法院咨询;并口头告知要债人不可超过必要之限度,其表示认可;6、关于民警警察证过期问题。经查,该民警确系被告工作人员,被告称其警察证延期手续正在省厅办理,涉案民警警察证过期属于被告程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被告已经及时合理履行了法定义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民法院;帐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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