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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妹诉被告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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