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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邓**房屋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接收申请后即开展了协调工作,并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同年5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董**、被执行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邓**经本院通知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苏**(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进行了公告,决定对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市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为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苏州市×××××号(一进东)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该房系直管公房,由被执行人邓**承租,租赁证编号103D0300001002,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20.8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4.98平方米,另有无证建筑23.03平方米由苏州市规划局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苏规中征认定字(2012)第00001号认定意见书,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同年12月24日将该认定意见书达给被执行人邓**(户),认定意见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复议权、诉讼权,邓**(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此提起复议或诉讼。因被执行人(承租人)邓**与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了(201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257341元。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区×幢×××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市泛亚**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67037元。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109696元。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邓**(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五、补偿被征收人邓**(户)搬迁费1000元、违法建筑残值3454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征收人补偿承租人邓**(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13470元。六、承租人邓**(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邓**名下承租的×××××号一进东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2014年4月23日、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补偿决定书分别送达给被执行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邓**(户),并在征收现场张贴了补偿决定的公告,补偿决定书告知了被征收人享有的复议权、诉讼权。因被执行人邓**(户)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18号《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年6月12日将上述催告书送达了被执行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邓**(户)。

2014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腾房搬迁义务,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

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其作出(201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并进行了说明。被执行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对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苏州市×××××号(一进东)房屋(租赁证编号103D0300001002)在苏州市人民政府苏**(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被执行人邓**(户)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与征收实施单位未达成协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依照**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作出了(201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述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不存在《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依法应准予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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