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服务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许军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2015年2月9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工伤认字(2015)第0008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2014年9月9日,许*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苏**医院同日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髁间隆突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许*所受伤害为工伤。
审理中,原告以认可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服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服务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