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床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床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同意将苏*拆许字(2009)第41号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10月22日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次延期)。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本案原告的起诉内容和诉讼请求与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已经立案受理的相同原、被告之间的(2015)姑苏行初字第00149号案件的起诉内容和诉讼请求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系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州市**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