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苏州市吴**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