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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与苏州市吴**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占**诉被告苏州市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保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占**的委托代理人应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李**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经乙方(被告)审核,乙方先行支付甲方(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58473.8元,该款项在甲方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撤诉后15日内支付;二、在吴中法院提存的涉及苏州工业园**吴中区分公司的7万元执行款中,如果甲方在将来的执行财产分配中获得超过22215元的,超过部分的金额应当返还给乙方;三、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履行。

协议签订后,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继续诉讼无必要,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士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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