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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江人社局)、第三人卢**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江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张**,第三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吴**社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3803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2014年6月25日,卢**在工作中发生的物体划割事故中受伤,经吴江**诊部于当日诊断为右中指外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卢**所受伤害为工伤。

审理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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