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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江人社局)、第三人孙**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江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吴江人社局委托代理人施**、张**,第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15日,被告吴**社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5)第0006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2014年7月22日,孙**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经吴江**医院于2014年7月22日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孙**所受伤害为工伤。

审理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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