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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区月江楼酒店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高新区月江楼酒店(以下简称月江楼酒店)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月江楼酒店委托代理人季方,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徐**、孙**,第三人朱**委托代理人易正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7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新)工伤认字(2014)第00944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2013年11月13日,第三人朱**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苏州**二医院于当日诊断为头部、骨盆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上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审理中,经本院协调,原告月江楼酒店与第三人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甲方(即原告)一次性补偿乙方(即第三人)人民币225000元整(包括已经支付的45000元),余款18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中**银行开户行高*支行,卡号:62×××74)。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上述款项后,不再主张工伤待遇,与甲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再无其他基于劳动关系的经济纠葛。协议签订后,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高新区月江楼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高新区月江楼酒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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