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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光辉烧烤店环保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针对第三人的扰民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现第三人对居民的不利影响得到了有效缓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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