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光辉烧烤店环保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针对第三人的扰民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现第三人对居民的不利影响得到了有效缓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