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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沃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文书种类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沃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园区社保局)、第三人姚**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沃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舒*,被告园区社保局委托代理人刘**、朱*,第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2015年1月21日,被告园区社保局作出苏园工伤认字(2015)第006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4年10月24日,姚**在工作时间在原告厂区内与公司就厂区搬迁问题讨要说法时被叉车压伤,经苏**医院同日当日诊断为左足趾外伤、左足第1远节趾骨骨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姚**所受伤害为工伤。

审理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沃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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