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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康堂**)有限公司与昆山**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美康堂健康工程(昆**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陆家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以双方正在友好协商,为配合各方协议的进一步落实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美康堂健康工程(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康堂健康工程(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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