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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根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沈*根、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文心、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在诉讼过程中对其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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