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富迪物资贸易**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被告中国**会江苏监管局、第三人中国银**常熟支行金融行政监管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通知中国银**常熟支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金融纠纷已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