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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06月23日收到起诉人胡俊景以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局、苏州**波小学附属幼儿园为被告的起诉状及答复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胡**诉称:起诉人的孙女胡**符合碧波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入学规定,但该幼儿园拒绝为其办理入园登记手续,故起诉人诉请判决被告工作失职,并为其孙女办理幼儿园入学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项为幼儿园的招生行为,苏州**波小学附属幼儿园并非行政机关,且该行为系幼儿园自主行为,起诉人的孙女是否能够进入该幼儿园就读,并非苏州**教育局的法定职责,故本案所诉事项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胡**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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