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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行政诉状,诉请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第三人万寿林拒不搬出苏州市姑苏区xx路xx坊3号的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诉称

起诉人称,第三人万寿林自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向原苏州市**江房管所承租苏州市姑苏区xx路xx坊3号的房屋,期满后未续约,但一直居住至今。期间,该房屋作为私房遗留问题已于1995年由政府通过落实政策将产权发还给张**,后于2009年7月20日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本案起诉人张**的名下。自起诉人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以后,一直催促第三人万寿林腾房,但第三人拒不搬出。起诉人多次向本案被告反映该情况,明确要求被告作出让第三人腾让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被告未作出任何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政府落实政策房屋,且落实政策时明确:发还产权,交业主自理。故起诉人的上述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经本院释明,张**仍坚持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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