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苏州**备中心、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接收申请后进行了协调工作,并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通知苏州**备中心作为第三人参与听证。2014年7月11日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袁*,被执行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高**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6月3日作出苏建房裁(2010)第88号房屋拆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张**(户)必须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者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居住(即本市长江花园二区XX幢XXX室、XXX室、XX幢XXX室),腾让李*上XX号(虎丘村一组)全部房屋交第三人验收后拆除。同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将该裁决书送达给各被执行人,裁决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复议权、诉讼权。2011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户)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腾房搬迁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许对被执行人张**(户)及实际使用人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听证审查中,被执行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当初政府没有批净地,导致1983年批准建房三楼四底直到2003年才给了村一级的建房批复,但只拿到了复印件,直到2010年5月4日才拿到原件,致使没有完成乡一级审批,造成这个后果应当由政府承担;按照**务院规定,拆迁期间可以补办手续,而拆迁人不予补办手续是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许可延长总和不得超过6个月,拆迁延期许可违法;申请人在2012年就将拆迁地块拍卖,拆迁尚未结束,土地已经拍卖属违法;被拆迁房屋租金全部用于治病、吃药,拆迁后生产经营、生活没有了保障,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生活权益;被拆迁房屋评估表中少评估一层;1983年至今没有相关部门认定违章建筑,直到2013年认定为违章建筑,没有法律依据;裁决产权调换至长江花园没有法律依据,降低了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拆迁应按1:1.25原则交换。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拆迁许可证延期审查,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被执行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已经于1997年4月1日通过相关权证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予以确认;农村建造相关房屋需要村、乡镇两级部门的批准,被执行人提供的审批表只有村委会的盖章,因此不符合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裁决书依法对被拆迁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安置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同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对裁决书没有异议,并同意按裁决书确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对被执行人进行补偿。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评估报告中少评估一层事宜,评估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不计入面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建房裁(2010)第88号房屋拆迁裁决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依据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合法有效批准建房手续确定的面积进行裁决并无不当,产权调换房安置符合法律法规及拆迁政策,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书主文内容合法、合理,没有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建房裁(2010)第88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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