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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赤湾物**檀香花园服务部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赤湾**公司檀香花园服务部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蒋**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7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深圳市赤湾**公司檀香花园服务部委托代理人熊*、田*,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徐**、孙**,第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2月19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相)工伤认字(2014)第00203号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经调查核实,蒋**在2013年6月13日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蒋**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审理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继续诉讼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赤湾**公司檀香花园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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