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欣日兴精密电子(苏**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欣日兴精密电子(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欣日兴精密电子(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