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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苏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4年9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委托代理人毛**、孙*,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徐**、孙**,第三人太**司委托代理人浦学纵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5月20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相)工伤认字(2014)第00578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蒋小*在2014年1月19日工作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审理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继续诉讼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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