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