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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顾**、陈**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政建设管理处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现价2.2亿元的苏州市景德路29号雕梁画栋、金丝楠木文物级古建筑商铺私房地产是祖父陈**于1937年购买,并开设基发糖果商店。1942年陈**满月时陈**将该房赠送给陈**,由其父亲陈**代管。后侵权被告错发该房屋产权证,产权、面积、用途及房形均存在错误。2000年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错发该房土地证。后房被侵权违法强制拆迁,无房屋安置,并被带走基发商店贵重动产榉木八仙桌等,并造成基发商店停业14年。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纠正侵权被告错发苏州市景德路29号明朝商铺私房产权证存在错误;2、依法归还雕梁画栋、金丝楠木、明朝文物级古建筑商铺苏州市景德路29号商业私房地产权;3、侵权被告原地原样造还给三原告苏州市景德路29号商业私房一幢;4、侵权被告给付上述不动产差价和赔偿基发商店停业等等经济损失;5、侵权被告原物归还三原告不动产、动产或不动产、动产照价赔偿;6、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顾**、陈**的诉请涉及行政、民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应分开起诉。经本院多次释明,起诉人陈**、顾**、陈**仍坚持合并起诉。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顾**、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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