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