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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妹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苏州苏豪众和制衣有**(以下简称苏**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妹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孙**,第三人苏**司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1月4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5)第0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原告乔**于2013年11月16日在非工作时间内摔倒受伤,经苏州**民医院于当日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口腔外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上述伤害不属于工伤。

审理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甲方(即第三人)一次性补偿乙方(即原告)人民币7500元整,于协议签订之日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乙方。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上述款项后,与甲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再无其他基于劳动关系的经济纠葛。协议签订后,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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