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新**有限公司与苏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吴江人社局)、第三人陈**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公司委托代理人汝虎城,被告吴江人社局委托代理人蔡*、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10月14日,被告吴**社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2770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2013年10月28日,第三人陈**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江**医院于2014年10月29日诊断为头、胸、肋部外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上述伤害属于工伤。

审理中,原告**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