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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建房裁(2014)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本院接收申请后进行了协调工作,并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苏州**备中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听证。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依法组织各方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顾**、邵**,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凌**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许四福经本院通知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5月6日作出苏建房裁(2014)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许**(户)必须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居住,腾让本市矮门里XXX号全部房屋交第三人验收后拆除。同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将裁决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了被执行人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期限。同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拆迁行政裁决催告书,同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裁决书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腾房搬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许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

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均认为,苏建房裁(2014)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参加听证,在听证前曾向法院表示,对违法建筑认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分户安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建房裁(2014)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被执行人未对苏州市规划局作出的苏规拆认字(2013)第00001号认定意见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认定意见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认为414.97平方米不应认定为违法面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执行人要求分户予以安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执行人未对安置补偿方式作出选择,裁决对被执行人给予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决书主文内容合法、合理,没有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建房裁(2014)第5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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