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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成*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徐**、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祥**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25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吴)工伤认字(2014)第0170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朱成*2013年9月6日17时03分在第三人处打卡下班,当晚22时26分乘坐他人电瓶车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朱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审理中,原告朱**以与第三人祥**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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