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时春香、李**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接收申请后进行了协调工作,并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于2014年9月29日通知苏州**备中心作为第三人参与听证,并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组织各方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袁*、被执行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的委托代理人周**、被执行人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顾**均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时春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苏建房裁(2012)第66号房屋拆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时春*(户)必须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即本市长江花园XXX幢XXX室),腾让苏州市醒狮路XX号全部房屋交拆迁人验收后拆除。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3日、4月22日将该裁决书送达各被执行人,并于2013年6月14日、6月17日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拆迁行政裁决催告书。201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时春*、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腾房搬迁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许对被执行人时春*、李**(户)及实际使用人予以强制执行。

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对裁决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无证建筑已建造了几十年,当时无钱去办理相关手续,应该按合法建筑来补偿,要求安置其本人一套60多平方米的产权房。被执行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建房裁(2012)第66号房屋拆迁裁决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书主文内容合法、合理,没有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李**提出无证建筑应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并对其进行安置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建房裁(2012)第66号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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