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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兴家具厂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兴家具厂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曹文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建兴家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市**兴家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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