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机械制造厂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丰明制造厂)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陈*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和2014年10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丰明制造厂诉讼代表人盖*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刘*,被告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徐**、孙**,第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5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相)工伤认字(2014)第00492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第三人陈*2013年9月3日在工作中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苏州**华医院诊断为左示中环指压伤(后更正为左示指压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陈*的受伤属于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中,经本院协调,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第三人向原告提供职工意外伤害险理赔所需的门诊病历、身份证原件、出院记录原件等理赔材料或者协助原告办理完保险理赔手续;2、第三人在履行上一条义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原告一次性补偿第三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转账至第三人之夫账户;3、原告如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另行支付第三人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4、第三人在收取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及其他劳动报酬方面再无经济纠葛,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原告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必要,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机械制造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