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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苏州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作出了苏**监罚字(2013)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8月12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罚款事项及加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本院于2014年9月10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4年9月28日组织双方到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听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等无异议,但希望能够通过协商减免加处罚金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苏住建监罚字(2013)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无法定事由。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州骅**有限公司交纳罚款人民币7万元及加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的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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