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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苏州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9日作出了苏**监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42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8月14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罚款事项及加处罚金人民币242万元。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4年9月24日组织双方到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听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等无异议,但对加处罚金的起算时间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在法定复议和诉讼期届满再加上十五日履行期后起算加处罚金金额。同时,希望能够通过协商免除加处罚金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苏住建监罚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无法定事由。对于加处罚金的起算日期,应当扣除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但经扣除后申请执行人实际申请执行的加处罚金金额并不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吴**有限公司交纳罚款人民币242万元及加处罚金人民币242万元的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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