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志诉被告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于2014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