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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钱**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钱**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7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苏(新)工伤认字(2013)第01879号工伤认定决定,确认第三人张**2013年9月6日在工作中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苏州**民医院诊断为左小指、左手背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的受伤属于工伤。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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