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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树行与苏州**监督局不履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树行诉被告江苏省**监督局不履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以本案与(2014)姑苏行初字第00107号案件性质一致、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树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树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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