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树行诉被告江苏省**监督局不履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中,原告以本案与(2014)姑苏行初字第00107号案件性质一致、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树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树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