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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曹**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曹**因诉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曹**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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