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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钱**因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如城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6月23日,钱圣*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11月,如**事处的前身原如皋市如城镇人民政府仅以会议的形式,决定设立百亿花木产业创意园指挥部,由该指挥部具体负责对钱圣*所在的原如城镇大明村1、2、3、7、11、12、14组共166户的拆迁工作,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各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12月8日,如**事处以“如皋花木大世界扩建工程指挥部”的名义,向包括钱圣*家庭在内的166户农户送达《房屋搬迁通知》,但至今不能提供合法的拆迁许可文件,且违法拆迁行为仍在继续。如**事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的允许拆迁的必要前提条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拆迁,侵犯了包括起诉人在内的广大被拆迁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权、行政诉讼权”等权利。请求:判决如**事处不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实施拆迁的行为违法;判决如**事处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钱圣*提交的起诉状中称,其与如皋花木大世界扩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提供的证据中仅看到《房屋搬迁通知》,而该《房屋搬迁通知》系如皋花木大世界扩建工程指挥部作出的,并非被起诉机关所为,且《房屋搬迁通知》非最终的行政行为,并未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对钱圣*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钱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交的材料错误理解,致适用法律条款亦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根据钱**的诉请及提供的证据材料,钱**实质上是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问题存在异议而提起诉讼。故钱**的起诉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钱**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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