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05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对冯**、陈**夫妇提出的请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答复意见,通州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冯**不服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及复查意见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