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佘**、纪爱美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佘恩如、纪**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江苏省如**区管理委员会偷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二、佘恩如、纪**只是请求对《拆迁房屋验收合格证》中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澄清是非,而且该合格证是房屋拆除后政府有关人员送来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现请求予以审查并无不当。三、佘恩如、纪**受有关政府工作组欺诈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但并未腾空移交房屋,也未提起诉讼,一直采取行政救济方式维权。综上,因政府强拆房屋引起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为行政诉讼。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3月28日,佘**与如皋软件园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而《拆迁房屋验收合格证》系双方履行上述拆迁协议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材料,佘**、纪爱美诉称事项为协议效力和履行协议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