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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曹**等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等9人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吉**等9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健康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已产生了重大影响,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吉**等9人的权利义务未受到实际影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吉**等9人起诉状中陈述内容,均系因被采取拘留措施时,未进行入所前健康检查等事项提出的诉讼。而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入所前进行健康检查,是执行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拘留处罚措施时阶段性、部分性工作行为,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吉**等9人就此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吉**等9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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