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邮寄了其署名于2015年5月1日的自愿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