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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南通市**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出版局(以下简称南通文广新局)不履行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于2008年12月22日向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通分公司申请办理转为南通市数字电视的用户,并于2009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8日共缴费1729元整。2014年7月至9月间,许**因家中的数字电视无法正常使用,多次拨打96296报修电话和12××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12××5政府服务热线将许**投诉的事项反馈给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通分公司处理。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通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9日、9月19日、21日、23日作了回复。

另查,根据中**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通知)苏委(2010)19号《中**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政办发(2010)2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原南**化局、原南通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于2010年4月整合划入南**广新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许**的起诉不具备第三和第四这两个条件,具体分述如下:

1.许**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许**提起诉讼时,只提供了中国电信通话记录单、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公司通用机打发票和邮寄信封复印件。其中中国电信通话记录单证明了许**多次拨打96296报修电话和12××5政府服务热线,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公司通用机打发票证明了许**未间断缴纳数字电视服务费的事实,邮寄信封复印件证明了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上述证据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许**向南**广新局提出过要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12××5政府服务热线的通话记录也只能证明许**投诉的事项被反馈给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公司,不能视许**向南**广新局提出过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公司通过12××5政府服务热线对许**的答复行为,与南**广新局没有关联。所以,许**起诉南**广新局不作为没有事实依据。

2.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不是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中,从许**的诉讼主张和证据材料来看,本案纠纷的实质为合同纠纷,体现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纠纷,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许**并非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许**因数字电视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多次拨打“96296”热线和书面方式要求南**广新局履行法定职责,但该局置之不理,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本案中,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并非南通文广新局,而是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通分公司,许**认为自己安装的数字电视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系与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线公司南通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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