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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如皋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何*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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