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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启东市天外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外天公司)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天外**司向南通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启**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启东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开支的规定》的信息。启**商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年)启工商依复第1013-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天外**司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内部管理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天外**司不服该答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责令启**商局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启**商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启**商局在收到天**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天**公司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程序规定。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天外**司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启东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开支的规定》,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天外**司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启**商局内部管理信息,启**商局据此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启**商局作出的被诉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天外**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天外**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天外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公开《启东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开支的规定》信息,启**商局答复以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明显存在倾向性、片面性,审判不公正、公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答复,责令启**商局重新答复,一、二审诉讼费由启**商局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启**商局答辩称,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外天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启东工商局现已更名为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答复是否合法。《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天外天公司申请公开的《启**商局关于加强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开支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天外天公司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启**商局已履行了对天外天公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被诉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天外**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天外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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