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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飞因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飞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季*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季*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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