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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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