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